(原標題:十年網友終成“情侶” 轉賬15萬后方知她已婚)
夏某和阿麗(化名)在網上認識十年后,終于見面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然而這樣童話般的開始,卻以雙方對簿公堂告終。夏某在戀愛期間先后轉賬15萬余元給阿麗,兩人產生矛盾后,阿麗的母親竟然告訴他阿麗已經結婚,夏某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阿麗返還這15萬余元。記者昨日從禪城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判決阿麗返還其中的11萬元借款。
案情:十年網友成情侶 男子轉賬15萬
夏某與阿麗于2005年通過QQ認識,之后做了十年網友。2015年9月,夏某在微信上向阿麗表白,兩人次月便在高明見面,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
在兩人的交往過程中,夏某從2015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15日通過支付寶先后轉賬向阿麗支付31筆款項,共計82584.78元;通過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在2016年10月19日向阿麗轉賬支付了40000元、在2016年11月23日支付了32000元。
就這樣,夏某先后轉賬給自己的女友共計154584.78元,但因為情侶關系,雙方并未就上述款項簽訂協議,阿麗也沒有向夏某出具借據或欠據。
后來,兩人出現矛盾,夏某與其表哥鄧某等人于2017年5月到佛山禪城找阿麗。讓夏某沒想到的是,兩人到了阿麗的住處后,阿麗的母親竟然告訴夏某,阿麗已經結婚!感覺到上當受騙的夏某要求阿麗返還他之前轉賬給她的款項,但阿麗拒絕還款并從此不再和夏某聯系。
2017年6月,阿麗與夏某的表哥鄧某聯系,雙方就夏、阿麗二人交往期間發生的款項等進行了核對,阿麗確認欠夏某11萬元,并承諾在2017年7月1日前還1萬元,10月25日還清余款。夏某多次向阿麗催討未果后,便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阿麗訴至禪城法院,要求其賠償154584.78元。
辯解:戀愛期間給的錢 不屬借款是贈與
夏某表示,在他們交往期間,阿麗分別以因借前男朋友錢購房要還款、舅舅生病、交新房及車庫錢、無生活費用等各種理由向其騙取錢財。2017年7月7日,夏某以被詐騙報警求助。另外,在公安機關的調查中,阿麗已經承認了訴爭的款項屬于借款。
對于夏某的講法,阿麗表示不認同。她說,夏某給她的錢不屬于借款,屬于雙方在戀愛期間夏某自愿贈與、支付給自己的資金和財產。夏某根本不能提供相應的借款合同、憑證、欠條、收據等予以證實其所說借款的事實。
阿麗還向法院提供了包括聊天記錄在內等證據,證明她與夏某戀愛期間的親密關系。
經法院查明,夏某在2017年7月7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阿麗以結婚理由詐騙。2017年7月8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處理。2017年8月15日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不批準逮捕阿麗。同日,看守所作出《釋放證明書》,決定對阿麗予以釋放。
判決:女子曾確認欠款 應償還其中11萬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阿麗雖未向夏某出具欠據、借據等,但按照阿麗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反映的情況,阿麗承認曾向夏某提出借款,夏某因此向其支付了款項,阿麗也承諾償還欠夏某的款項。因此,上述情形證明了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雖然兩人在戀愛期間關系親密,但該情形與雙方還存在借貸關系并不矛盾,也不相互排斥。
法院表示,阿麗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承認于2017年6月已確認欠夏某11萬元,因此夏某要求其償還該11萬元合法。
接下來的焦點是,剩下的余款44584.78元是否屬于借款。夏某的付款均發生在與阿麗戀愛期間,雙方未簽訂協議,阿麗也沒有出具借據,因此夏某應舉證證明這些款項屬于借款。由于證據不足,該4萬余元法院不認定為借款。
禪城法院一審依法判決阿麗向原告夏某返還借款11萬元,并駁回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對此判決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近日,佛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熱戀期間的金錢往來要謹慎
禪城法院表示,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戀人因分手而引發了類似本案的糾紛。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于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法官提醒,若在戀愛期間,雙方之間涉及大額經濟往來的,一定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并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等,以防止日后產生爭議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