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互聯網“山寨”侵權要社會共治(論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興起,出現了網絡“山寨”侵權現象,從銷售假冒、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到銷售盜版的軟件、書籍、音像制品,再到對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文字圖片、美術作品、卡通圖像、游戲軟件的侵權性使用,可謂不一而足。互聯網應成為知識的創新地、文化的共享地和文明的傳播地,而絕不能給“山寨”侵權產品提供便利。
互聯網“山寨”侵權現象之所以產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知識產品開發創新的高投入與“山寨”侵權的低違法成本之間,使侵權者覺得有利可圖,這是“山寨”侵權泛濫的經濟動因。第二,互聯網傳播共享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人對其權利保護難度增大,而侵權人對他人知識產品的侵權復制卻難度很小,這是“山寨”產生重要的技術原因。第三,在部分侵權者的觀念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較為淡薄,不乏侵權者甚至是打著“商業模式”“技術創新”的名義,行“山寨”侵權之實,這是“山寨”侵權泛起的社會意識原因。
面對互聯網“山寨”侵權現象,我們應建立起包括權利人、網絡平臺商、社會公眾和相關執法部門等在內,社會共治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方面,要加強互聯網平臺商打擊“山寨”侵權的自治能力。互聯網平臺商作為線下侵權產品轉向線上銷售的重要一環,其不但應當建立起“電商+知識產權人”的信息共享平臺,和商家在合約中訂立知識產權保護的負面清單條款,同時還應當利用大數據手段建立起針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跟蹤、預警、監測、通知、反通知及斷鏈機制。利用大數據手段,建立起誠信的“公眾投訴”機制、“大眾評議”機制、網絡商家“信用評級”機制和“黑名單”制度等。另外,還可在平臺內部搭建起一個由權利人、消費者、社會公眾、法律專家和律師等在內的知識產權糾紛仲裁和速裁機制,并構建起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互聯互通的交流平臺,促進案件信息和訴訟資源的共享,為從源頭上打擊“山寨”侵權提供條件。
另一方面,要加強“山寨”侵權知識產權的行政查處和司法保護力度。行政監管系打擊“山寨”侵權的一劑猛藥,應不斷加大對互聯網“山寨”侵權者行政處罰的力度。在加大司法保護力度上,在線下應提高侵權人法定損害賠償的額度,針對惡意侵權、大規模侵權、持續侵權、多次侵權者,引入嚴格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機制。線上,嚴格電商平臺的注意義務,嚴格限制“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當互聯網平臺通過破壞技術保護措施、實施深層鏈接等不正當手段在網絡傳播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時,其經營者應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當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山寨”侵權時,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而未及時采取的,應與侵權人一道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只有多管齊下,才能構筑起一道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綠色屏障,使“山寨”侵權現象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