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流浪犬 淪為“流動炸彈”
史奉楚
據報道,甘肅酒泉市人民醫院近日接收一名6歲男性患兒,該患兒被七八只流浪惡犬圍攻咬傷,傷情嚴重。傷情主要集中在頭面部,其中頭部有一約8×10cm的頭皮缺損,雙耳、頭部、后頸部、胸部、四肢等多處毀損傷,并存在失血性休克。目前患兒經搶救暫無生命危險。
梳理媒體報道可知,流浪狗傷人已經成為一種高發現象,其中兒童和老人則成了最大受害群體。尤其是,很多流浪犬只傷人之后,可能給受害人帶來狂犬病,并給其帶來極大的精神恐懼和心理創傷。在流浪犬只已成為危及不特定人切身安全的隱患下,相關部門理當予以重視并拿出得力措施加以治理。
犬只等動物傷人,無疑將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的傷害和損失。對此,侵權責任法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問題是,很多流浪犬只既有可能是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遺棄的,也有可能是天生處于“流浪狀態”。
那么,一旦這些流浪犬只傷人的話,將很難查找到原飼養人、管理人等責任主體,無辜受害者的損失將得不到彌補,淪為遭遇無妄之災的冤大頭。更嚴重的是,一些流浪犬只三五成群,難以驅趕,極易對落單的老人和兒童形成“圍攻之勢”,加之相對于飼養犬只,絕大多數流浪犬只沒有接受過免疫,可能攜帶各種傳染疾病,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更大。
然而,現實中,一些地方管理部門很少采取切實有效的治理措施。其中既有人力、物力、財力不足問題,更有忌憚于所謂愛狗人士的壓力問題。如每逢有城管、公安等捕殺流浪犬只時,便會遭遇聲討乃至激烈阻撓,結果不了了之。
但要知道,在關乎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切身安全時,治理狗患絕不能受制于某個群體的不合理壓力。如果僅僅是忌憚于一些不理性的聲音和不合理的阻撓便半途而廢,無疑是對公共安全的極大不負責任。這種息事寧人“和稀泥”的做法顯然有違責任政府原則,有悖于現代社會治理模式。
相關部門絕不能再漠視流浪犬只傷人問題,否則就會有下一個被傷害的無辜者。長時間的管理真空,更會導致愛狗人士和“拒狗者”間難以調和的矛盾,甚至出現投放異煙肼這一“以毒治狗”事件。
治理流浪犬只傷人亂象,歸根結底應靠一套剛性、科學的制度約束好狗背后的人及有關利益群體。如借鑒先進國家經驗,克以養犬人更多責任,有效處置流浪犬只。假如出現有人遛狗不拴繩等違規行為,不僅應處以高額罰款,還應沒收犬只。針對流浪犬只,則可先行鼓勵愛狗人士收容喂養,無人收容的,不妨以“安樂死”方式捕殺,進而有效解決這一流動的“定時炸彈”,少些無辜者被流浪犬只撕咬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