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銀保監罰決字〔2019〕11號)顯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存在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不真實、不完整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20萬元。此外,兩名相關責任人遭罰。
經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公司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存在不真實、不完整問題檔案84份,問題檔案占檢查承保理賠檔案的比例為11.6%。時任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王長戰、時任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耿宏平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內蒙古監管局決定責令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改正,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內蒙古監管局決定對王長戰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耿宏平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銀保監罰決字〔2019〕11號)
內蒙古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
住 所:興安盟烏蘭浩特市五一街
負責人:高永峰
當事人:王長戰
身份證號:15230219761018XXXX
職 務:時任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間分管農險部,兼農險部經理)
住 所:興安盟烏蘭浩特市烏蘭東大街
當事人:耿宏平
身份證號:15220119710304XXXX
職 務:時任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2017年12月13日起分管農險部)
住 所:興安盟烏蘭浩特市查干東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耿宏平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存在不真實、不完整問題。經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公司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存在不真實、不完整問題檔案84份,問題檔案占檢查承保理賠檔案的比例為11.6%。時任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王長戰、時任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耿宏平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反饋意見、調查筆錄、相關業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耿宏平提出了申辯意見。一是因工作需要臨時接管農險工作,接管時農險理賠工作已全部完成;二是為工作順暢,出于責任心,在2017年農險理賠審批表上簽字確認。
我局經復核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耿宏平分管農險業務工作,興安中心支公司2017年度農險理賠結案日期均在耿宏平的分管期間內,且《農險賠案審批表》分管總經理簽章處均由耿宏平簽署。綜上,其申辯意見不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故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大地財險興安中心支公司改正,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王長戰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耿宏平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原內蒙古保監局代章)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