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王曉然 徐天悅)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集中披露了一批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國內知名連鎖商超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產品不合格問題也被點名。據介紹,2014年10月-2016年8月間,聯華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供應商郝連杰與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一個倉庫作為大米的加工生產車間,組織潘同剛等人使用因臨近保質期、生蟲、破損等原因被退貨的大米,單獨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裝,并在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后制成“佳惠”牌虎林地區、秋田小町、稻花香、東北長粒香等大米,再次銷售給聯華超市,銷售金額共計89萬余元。
辦案檢察官在庭審中表示,聯華超市供應商郝連杰等人使用超市退貨大米、生蟲大米作為原料再生產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針對《產品質量法》要求食品符合包裝說明的質量情況,明確被告人“重新噴涂成品大米生產日期、保質期”的做法直接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亦應當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2018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告判決,判決郝連杰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20萬元;判決潘同剛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0萬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