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表示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取消許可,改為備案,要求各海關及時修訂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并向相關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公告原文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取消許可,改為備案。為做好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貫徹落實和后續監管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海關自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事項的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請及時修訂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并向相關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二、各海關要按照《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2號)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中的相關監管要求,開展備案工作和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三、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海關職能部門要制定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計劃等加強監管的配套措施,需要開展稽核查工作的,提出業務管理類稽核查要求;風控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聯合研判過程中發現后續監管風險時,下達風險處置類稽核查指令;稽核查部門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按照稽核查指令依法對出口食品生產實施稽核查,屬地查檢部門要按照具體要求開展出口申報前查檢作業。
四、自2021年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以下簡稱《信用辦法》)規定報送《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不再報送其他年度報告。未按照規定報送的,海關將企業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
五、對企業在進出口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海關監管規定的,各海關依法對有關企業予以行政處罰。企業有主動披露情形的,海關根據案件情形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六、各海關依據《信用辦法》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對尚未成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參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信用管理。
七、海關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市場監管等部門實現企業信息共享。各海關要加強與地方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與聯系,推動做好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協同監管和信用聯合激勵與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