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方案》。根據方案,該市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環境保護稅法對應稅項目、稅額確定賦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權,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級政府在國家規定范圍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
據透露,重慶在環境保護稅的征收上,將采取分兩步走的方式逐步到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該負責人稱,費改稅后,從重慶全市層面看,環境保護稅將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下一步,當地將著力在部門協調配合、法律法規宣傳、征管人員培訓、征稅信息共享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環境保護稅法和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環保稅適用稅額方案順利施行,為健全地方稅體系奠定基礎,為推進該市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