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讓外商“定心”是項系統性工程
國際觀察
《外商投資法(草案)》一旦通過全國人大審議成為法律,將會為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統一、有力的法制保障,預示著中國的對外開放正在步入新的歷史階段。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開始對《外商投資法(草案)》進行一審,這一統一整合現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外資三法的新外國投資法體系,一旦通過全國人大審議成為法律,將會為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統一、有力的法制保障,預示著中國的對外開放正在步入新的歷史階段。
外商投資法為外商提供防護型保障
自2013年10月中國先后在上海、廣東、天津和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試點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探索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以來,《外商投資法》就開始進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之中。
從2015年1月商務部發布了《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到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修改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再到目前提交人大審議,這五年來,各界對這部法律的修改出臺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尤其是在當前外商投資增速出現下降的態勢下,即時修改和通過《外國投資法》具有了穩定外資預期,促進改革開放的現實訴求。
當前輿論普遍以該草案第二十二條中關于“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作為亮點來肯定其積極意義,這無疑抓住了外國和輿論聚焦的熱點。
從整體上看,要真正讓外國投資者“定心”,不僅僅是修訂和完善這部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同時還需要及時頒布外國投資法實施條例及其司法解釋,并調整修改和制定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和細則,使其真正實至名歸。
因此,如何在配套政策和制度方面彌補主體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顯然直接影響著是否能有效踐行立法的初衷,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可識別、可申辯的防護型保障和透明性擔保體系。
相關高質量的配套制度還需及時跟進
比如,就外商投資的定義和認定問題,《外商投資法》草案做出了簡單規定,還有待出臺其他配套政策。其所指的外商投資的外國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是基于注冊地標準,還是基于實際控制,類似于國內企業為在規避國內外法律而設立的VIE結構實體怎么認定。
若根據“實際控制”來認定外商投資,則需制定界定標準等。這些需要在實施條例和其他配套制度方面進一步厘清。
其次,就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等方面,正在審議的《外商投資法》明確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將實行內外資標準的統一,且將壓縮負面管理清單。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領域的市場準入,即便是國內企業都不完全統一,如國企與民企事實上的市場準入就有細微差別。準入前國民待遇是針對國企還是民企?抑或未來所有企業的市場準入都遵循負面清單管理,國企會劃分為公共性與經營性,實現競爭中性等,都需要更寬廣領域的改革加以規范。
再次,草案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提出的對外資補償問題上,依照什么程序厘定公共利益,雙方有糾紛如何申辯,申辯失敗后有沒有其他救濟措施,怎么確定公平、合理的補償等,都需要相關配套政策和制度的規范。
第四,該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主要明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這種允諾是非常清晰直白的,不過一些限定詞則存在模糊性。比如,如何界定“強制”,如何營造技術合作的自愿原則環境等,都是需要細化解決的問題。
顯然,這些問題亟須在立法和執法上進一步完善。要知道外商更主要看的是法律規定的明確性、釋義唯一性和標準化。
總之,當前中國對外商投資法的修改,在很多內容上對各界的意見建議實現了積極回應,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提供了又一大保障。同時,外商投資法與中國的其他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效接軌,這為外國投資者在國內施展才能提供了更加清晰、透明的路徑和空間。
當然,我們期待伴隨著外商投資法的頒布,相關高質量的配套制度能及時跟進,為外資提供系統性的全范圍的防護型保障和透明性擔保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