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人”問題的解決有了“盼頭”。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業登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今年年初,個人所得稅App上線后,許多人意外地發現,自己不知不覺中竟成了老板,一查看才知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而在此后的維權路上,又“處處遇阻”。
針對征求意見稿,一些維權者向記者反映,有關撤銷商事登記的規定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應考慮到現實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
本人親自到場才能受理,可行嗎
從適用范圍看,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僅把“被法人”“被股東”現象考慮進來,“被監事”等情況也涵蓋在內。
這讓一些“被監事”的受害者看到了希望。因為在維權過程中他們發現,“被法人”還能去法院起訴,而“被監事”法院都不受理。
對于受理流程,征求意見稿第9條指出,被冒用人向登記機關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辦理公司登記、備案的,應當本人親自到場進行身份核驗,并提交相應材料。
但一些維權者認為,“到現場”這種要求并不符合現實。他們不只在一個地方被注冊成公司的法人或高管,“很多都是在異地被注冊的,有的是1家,有的是6家,有的在北京、有的在上海,還有的遠在新疆、西藏,能跑得過來嗎?”并且去異地申請撤銷,交通住宿等費用誰來承擔?
在廣州的溫佛寶認為,應該采用就近方式進行實名驗證。由被冒用者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信息采集、驗證,再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系統移交到被注冊地部門,“真正做到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路、不跑路。”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假如一個人(個人身份)被天南海北地冒用注冊,豈不是不用工作了,天天到處跑(維權)。”本人“到現場”的要求并不符合當前電子政務發展的趨勢,有關部門應再斟酌。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反映冒用情況的途徑要和商事登記時的要求相對應,“注冊變更時沒有要求本人到場,現在撤銷卻要求本人到場,不合適。”
在早前深圳出臺的“簡易撤銷”規定里,對這種情況作出過說明:本人不能前來申請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書面委托。
“完全可以選擇快遞或線上提交資料的方法”,西安的霍生龍建議,通過網絡或者快遞郵寄提交相關資料,如果經調查后發現被冒用事實清楚,不需要驗證的,就可以做出撤銷決定。
公示期六個月是不是有點長
對于受理周期,征求意見稿提出,“登記機關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應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6個月,公示期內調查終結并作出調查結論的,終止公示,保留記錄”。
這條規定是眾多維權者關注的一個焦點。一些人提出,半年期限過長。“現在有的地方企業注冊登記1天就可以辦完,企業注銷也在縮短時間。撤銷登記為何不能遵循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提高效率呢?”一位被冒用身份的人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今年初發現“被法人”到現在已經4個多月了,和監管部門的多次溝通讓他精疲力盡,這對他的生活工作產生了很大影響。
還有的人被冒用身份注冊的公司出現稅務異常等情況,導致其成為“老賴”或面臨其他法律風險,他們擔心如果還要等上大半年,期間出現的問題如何解決?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霍生龍對此感同身受,他有自己的公司,但有人冒用其身份注冊的公司被當地稅務機關列為高風險企業,導致霍生龍自己公司正常的稅務業務難以辦理。“縮短公示期限不僅可以讓已經產生損害的當事人早點擺脫苦海,而且降低了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利用虛假公司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概率。”正在申請撤銷商事登記的莊女士告訴記者。
還有人擔心,一些地方的商事登記部門,可能拖延辦理。有受害者表示,撤銷商事登記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人“渾水摸魚”,建議分類處理,對出現稅務異常的公司,慎重處理,但如果公司沒有欠稅和其他不良記錄,就可以簡化撤銷商事登記的流程。
一些人指出,冒用身份證注冊通常有一個共性,那就是注冊登記時使用的身份證是受害人已經丟失的,如果查出來是用已經丟失的舊身份證注冊登記的,將是很有利的證據,可以考慮進行簡易撤銷。
如果被冒用身份登記時使用的身份證是受害者當時正在使用的,或者本人沒丟失過身份證卻被注冊公司的,就需要實地核查、傳換經辦人,甚至進行筆跡鑒定。
溫佛寶認為,如果有人假冒進行撤銷,那也可以通過事后嚴懲的方式進行追責。在上海的陳世俊認為,對于這種情況,可以借鑒深圳簡易撤銷的辦法,公示期最長不宜超過50天,“但有一個問題是,在本暫行辦法出臺時已經在進行撤銷公示的,公示期限如何計算,監管部門在制定這個規定時也要納入考慮。”
對于早前各地登記機關要求的撤銷登記材料不一致的情況,征求意見稿也做出明確要求:被冒用人只要提交《撤銷被冒用身份登記(備案)申請表》、身份證件復印件(本人到場的,核實原件)、由本人親筆簽字的《撤銷公司登記(備案)承諾書》即可。
同時,被冒用人也可以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等有助于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
盡管在專家看來,這條規定明確了提交的三個必要材料和自愿提交的其他材料,但一些被冒用人心里還有一絲絲擔憂,“下到地方實施之后,有些地方會不會對規定理解出現偏差,再拿這些材料‘卡’我們?”
而對于筆跡鑒定的費用問題,一些人認為,暫行辦法中應規定不該由受害者承擔,畢竟這個問題是受害者普遍反映在撤銷商事登記時遇到的“門檻”之一。
撤銷與否征詢其他部門意見是否本末倒置
好不容易有了被“解套”的可能,許多受害者心里很欣慰,但征求意見稿中有兩條規定,讓他們覺得不踏實。
征求意見稿第15條指出,登記機關可以就擬作出的撤銷決定征詢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意見。第18條規定,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不同意撤銷登記、備案的,登記機關作出不予撤銷公司登記、備案的決定。
“這是本末倒置”,一些被冒用者認為,稅務登記是建立在商事登記基礎上的,先有企業注冊后有稅務辦理,如果因被冒用身份注冊登記后在稅務機關有異常記錄,也應該是工商部門先撤銷登記,然后依照這個決定,稅務、金融等部門再來判定是否把異常情況取消。“商事登記的時候,工商部門沒有征求這些部門的同意,撤銷卻要征求這些部門的同意?”若其他部門不同意撤銷,撤銷商事登記豈不是要拖上很久?
劉俊海認為,如果對于撤銷商事登記,其他部門都有否決權,那就應該由多個部門共同制定發布相關撤銷規定,或者出臺行政法規,相關部門派人參與調查。
一些人認為,因涉及冒名注冊而產生的稅務登記,應由撤銷登記機關向稅務機關送達撤銷通知,稅務機關應配合撤銷相關的稅務記錄,配合恢復被冒名者的征信記錄。
“那些冒用別人身份證信息注冊的公司本身就是為了虛開發票、偷稅、漏稅或做其他違法的事。不能以稅務部門不同意撤銷,就不給受害者撤銷公司。”維權人丁小晶認為,對于冒用他人身份注冊公司且在欠繳稅款的,應由稅務部門找領發票的人或公司補繳,受害者沒有義務補交稅款。
對于一些地方登記機關的不作為,征求意見稿強調登記機關的分工原則:登記機關內部應建立分工明確的撤銷冒名登記工作機制,明確登記注冊、信用監管、法制、執法稽查、信息化等業務部門在受理冒名登記反映、調查核實、作出撤銷決定、做好信息化支撐、開展信用懲戒等環節的分工任務。
同時規定,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被冒用人的反映未及時處理,或在調查過程中怠于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撤銷登記按照“誰登記、誰撤銷”的原則,由實施該次冒名登記的登記機關撤銷,但因登記管轄調整導致現登記機關與原登記機關不一致的除外。一位被在山東注冊了公司的受害者表示,目前部分省市區的行政審批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正在進行職能劃分,導致之前處理本人撤銷事宜時出現互相推諉情況。“所以本條需明確寫明,在登記管轄調整情況下,撤銷到底是由原來負責登記的部門管理負責,還是由現在負責登記審批的行政審批部門負責。”
劉俊海認為,市場監管部門出臺撤銷規定,既要做到及時“糾錯”,又要“防患于未然”。市場監管部門要盡早和公安機關進行丟失身份證信息共享,把風險堵住,“否則水龍頭不關,老是擦地,也擦不干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