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22點19分,網絡大V作家陳嵐在自己的微博里貼出《道歉聲明》,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向在眼癌“詐捐案”風波中遭受“精神痛苦”的小女孩的母親楊美芹道歉。至此,持續一年多時間的網絡侵權糾紛告塵埃落定。
被指“詐捐”
眼癌女童母親憤而提告
2017年11月,三歲女童王某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相關醫療費用,王某的母親楊美芹通過微信、水滴籌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獲得愛心捐款。
2018年5月4日,小女孩因病去世后,部分社會公眾對善款用途產生質疑,所發網文引起關注,楊美芹不斷收到含指責、詛咒等內容的短信。
新浪微博大V作家陳嵐通過自己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陸續發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
女童王某去世后,她的爺爺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當地慈善會1千余元。2018年5月25日,有媒體發布報道,澄清女童王某家庭為女兒治病費用的來源。
當地公安局也確認家屬通過水滴籌獲取善款3萬余元,通過網友微信紅包、火山小視頻直接打賞獲取善款2千余元。警方稱“詐騙”“虐待女童”沒有相關證據,也沒有了解到家屬涉嫌犯罪的證據,未予立案。
2018年9月4日,楊美芹、王太友將作家陳嵐訴至上海閔行法院。兩原告訴稱,被告作為資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實真相的情況下,通過微博發表不實言論、泄露原告實際住址,并誤導網友對兩原告進行負面評價,致使兩原告名譽受到嚴重貶損。
陳嵐辯稱依法享有言論自由
被告陳嵐辯稱,她并無貶損原告楊美芹的主觀惡意,在微博上發表的言論均有信息來源,對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來源,確認后已刪除并公開道歉。
楊美芹的相關個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屬于隱私,不構成侵權。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經濟損失等缺乏事實依據。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法院:被告部分言論產生名譽侵權
12月2日,閔行法院下達判決書,認為被告陳嵐為新浪微博加V認證的注冊用戶,“作家陳嵐”微博系擁有數十萬粉絲、具有一定網絡影響力的自媒體。
被告對原告楊美芹網絡個人求助事件予以關注并發表自己的意見及評論,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本身并無不妥。但基于其在網絡空間的特殊身份和較大影響,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陳嵐在發布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
但在被告發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因為公眾質疑聲越來越多,惡意斷絕孩子飲食,最終導致孩子衰竭”、“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
從被告獲知的信息來看,亦得不出“騙捐”“虐待”“擺脫麻煩”“從沒治療”的結論。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法院:
網絡求助者也應承擔適當容忍義務
法院同時也認為,網絡個人求助的方式為人們的愛心行為建立起了更加廣泛、便捷和高效的渠道,使更多困難家庭得到了及時救助并渡過難關,應當予以倡導。
原告楊美芹作為個人網絡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披露必要的信息。對于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引發的社會輿論,應當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
最終判決:陳嵐公開道歉30天
法院認為,陳嵐發表訟爭博文的平臺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為社交媒體對于社會的顯著影響力,故判令陳嵐通過該平臺在適當時間內以置頂30天方式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
本案名譽侵權足以導致原告楊美芹的名譽顯著降低,給原告楊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酌情確定賠償律師費5000元。對其他損失,因依據不足,未予支持。
此外,根據相關博文內容,文中所指家庭應當理解為王鳳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與該身份不符,故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嵐道歉:尊重法院判決
12月27日22點19分,陳嵐趕在最后期限,通過新浪微博@作家陳嵐 貼出《道歉聲明》,并注明“本道歉信已經過法院審核”字樣。
《道歉聲明》寫道:
鳳雅的救助案中,各方志愿者、愛心人士,都極力想挽救鳳雅的生命。2018年4月,鳳雅家人發布鳳雅死訊后,我未作核實(后發現不實),一時憤怒便在微博發文譴責鳳雅媽媽楊美芹,言辭激烈,有‘愚昧狠毒’、‘治得好病治不好命’等不妥內容。我侵犯了楊美芹女士名譽權,造成了其精神痛苦。在此,我尊重法院判決,向楊美芹女士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