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深外管檢[2020]42號)顯示,深圳市神舟百瑞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神舟百瑞達”)存在逃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第一條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深圳神舟百瑞達罰款人民幣597.87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深圳神舟百瑞達成立于2001年1月8日,注冊資本6000萬人民幣,吳海軍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總經理,該公司為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吳海軍持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4.33%比例股份,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深圳市新天下集團有限公司,吳海軍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94.5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第一條規定:一、企業貿易收支應當真實、合法
企業的貿易(含轉口貿易,下同)收付款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進出口或生產經營交易基礎,不得虛構貿易背景利用銀行信用辦理跨境收支業務。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