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持續受到關注。6月18日,南都記者從受害女童方面的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王振華方面已向法院提起上訴。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6月18日,該案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計時俊律師向南都記者表示,其從多方了解到,王振華方面已向法院提起上訴。計時俊表示,對于對方上訴并不感到意外,但依舊希望被告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
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計時俊向南都記者談到,案發后,受害女童身心受到了極大傷害,極力抗拒陌生男人,心理狀態變得非常敏感。案發至今近一年,王振華方面迄今沒有對她做出任何賠償,也沒有任何道歉。受害女童的身體治療費及心理疏導費,都是由上海市普陀檢察院先行墊付。
南都此前報道,該案審判長在接受《人民法院報》采訪時解釋,綜合考量該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