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行業協會修訂了2007年《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明晰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并將名稱變更為《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操守和準則》)。
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高管提出“特別準則”。
針對一些因機構風氣不正、高管意識不足導致的行業亂象,《操守和準則》提出,不得向特定關系人等提供高薪、職位職稱,破除“圈子文化”;要關愛員工,嚴禁體罰、辱罵、毆打員工;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等要求。
對高管,《操守和準則》要求,應帶頭遵守、模范踐行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在戰略制定和績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考量;全面推動所在機構營造良好從業氛圍和工作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操守和準則》明確了銀行業協會建立違法違規違紀人員“黑名單”和“灰名單”,對納入相關名單的人員實行通報同業、行業禁入等懲戒制度。
在法律層面,名單懲戒機制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誠實守信”等法律原則。
在政策法規層面,名單懲戒機制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印發的《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范中關于建立失信懲戒制度的要求。
在自律公約層面,名單懲戒機制遵循了《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中國銀行業維權公約》等自律制度。
據悉,下一步,中國銀行業協會將通過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修訂勞動合同、增加失信懲戒條款等方式進一步落實違反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的自律性懲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