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官網29日消息,為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發展、強化公司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把握以下關鍵點:市場定位上,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于個人保險代理人范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傭金,以有別于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
從業形態上,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
管理機制上,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傭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范,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通知》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行為規范、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規則。
一是明確基本屬性定位。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傭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二是嚴格條件標準。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高于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三是規范從業行為。《通知》規定,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后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核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四是支持保險公司扶助舉措。從產品設計、授權管理、便利舉措等方面支持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多樣的扶助支持。
五是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選拔機制,嚴把人員準入關;加強業務授權、業務行為、執業登記管理,嚴把日常管理關;加強風險排查,對有銷售誤導、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員,及時解除代理合同,嚴把退出管理關。
六是加強監督管理。從加強非現場監管、信息披露、保險機構監管、人員行為監管等方面明確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對人員和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出臺對規范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服務社會民生等方面,有著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一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展業,自主創業,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業落實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及穩就業保就業工作部署。二是保險業以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勵保險從業人員扎根城市社區、縣域和鄉鎮提供專業化保險服務,能夠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需求,促進社會民生發展。三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險銷售人員穩定性及專業保險服務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險公司效益及合規意識,改善行業形象,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