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銀保監會、住建部、央行三部門發布《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對經營貸提出“7加強、1繼續、1強化”,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加強貸中貸后管理、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加強中介機構管理、繼續支持好實體經濟發展、強化協同監督檢查。
近期一些企業和個人違規將經營用途貸款投向房地產領域問題突出?!锻ㄖ芬?,在借款人資質核查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好各項授信審批要求,不得向無實際經營的空殼企業發放經營用途貸款。對企業成立時間或受讓企業股權時間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進一步加強借款主體資質審核,對工商注冊、企業經營、納稅情況等各類信息進行交叉驗證,不得以企業證明材料代替實質性審核。
對于信貸需求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經營用途貸款需求進行穿透式、實質性審核,要根據借款人實際經營需求合理確定授信總額,與企業年度經營收入、資金流水等實際經營情況相匹配。密切關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對真實貸款需求的審查。并且,不得向資金流水與經營情況明顯不匹配的企業發放經營性貸款。
對于期限超過3年的經營用途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統計臺賬,逐筆登記并定期進行核查,確保貸款期限與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資金收支規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業經營。
對使用房產抵押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貸款抵押成數。重點審查房產交易完成后短期內申請經營用途貸款的融資需求合理性,對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于1年的,審慎確定貸款抵押成數。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于3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定期核查貸款使用情況并保存核查記錄。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合作機構“白名單”。對存在協助借款人套取經營用途貸款行為的中介機構,一律不得進行合作。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房抵經營貸等金融產品的咨詢和服務,不得誘導購房人違規使用經營用途資金。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將嚴肅治理此類違規行為。根據《通知》,各銀保監局、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將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等相關問題作為各類檢查的重要內容,依法嚴格問責,加強聯合懲戒,將企業和個人違規挪用經營用途貸款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及時納入征信系統,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