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持續深入推進人身保險市場治亂象、防風險工作,銀保監會決定圍繞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內部控制等方面,對人身保險市場存在的典型問題和重點風險進行一次專項治理。
銀保監會表示,本次專項治理是通過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背后的貪腐問題,深入剖析問題和風險產生的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解決問題、化解風險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礎上改革體制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構建防范化解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行業形象,促進人身保險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在治理銷售行為方面,銀保監會介紹,重點治理銷售過程中誤導消費者、異化產品、管理失當等行為。一是誤導銷售。是否存在不如實、不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以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國債、基金、信托等進行片面比較或夸大收益;通過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傳播虛假信息;通過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限售、限時、限量”。二是異化產品。是否存在通過保單貸款、部分領取、減少保額等方式變相改變保險期間、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變相突破監管規定;異化保險產品功能,將不同保險產品功能錯配,進行捆綁銷售。三是管理失當。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通過指揮、決策、組織、授意他人等形式實施違法違規銷售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糾正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在治理人員管理方面,重點治理人員管理弄虛作假、松散失序等行為。一是信息虛假。是否存在虛假學歷、虛假身份信息。二是虛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稅、維持團隊架構、完成激勵方案、套取費用為目的虛增虛掛從業人員。三是人員失信。是否存在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倒賣保單。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嚴格執行考核要求,不及時為離職從業人員辦理注銷手續,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在治理數據真實性方面,銀保監會將重點治理通過虛假承保、虛列費用、虛掛業務、虛掛人頭套取資金,賬外暗中支付手續費等行為。一是虛假承保。是否存在強迫從業人員購買保險、通過即買即賣、即買即借、循環投保虛增保費并套取費用。二是虛列費用。是否存在通過虛列人頭、虛假續傭、高額聘才等套取資金;通過虛構虛增經濟事項支出套取費用,如虛列會議費、培訓費、活動費、獎勵費等;公司直銷業務通過中介機構套取費用;向銀郵代理機構等支付賬外手續費或其它利益。三是虛掛保費。是否存在保險業務虛掛中介渠道。四是虛假保全。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義辦理保單質押貸款、侵占保單貸款資金或辦理退保業務、侵占保單現金價值;從業人員挪用、侵占保費或保險金。
在治理內部控制方面,重點治理業務控制、財務控制、高管履職、風險管理、內部監督等存在的問題。一是業務控制。業務考核機制、獎勵激勵機制、營銷方案是否科學、合理、存在套利空間;核保核賠標準是否合理、有效。二是財務控制。是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禁兼任不相容崗位,定期或不定期輪崗;建立并實施規范的會計核算流程,依據真實的經濟事項進行賬務處理,對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實現賬賬、賬實和賬表相符;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和預算控制制度。三是高管履職。高管人員是否存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違規履職、履職不當。四是風險管理。是否對各類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與評估;對信訪投訴、自保件、極短期退保率、營銷員業務品質等是否持續跟蹤分析、進行風險評估。五是內部監督。內部監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對財務、業務、機構、高管履職、內部管理等是否進行定期審計檢查,審計問題是否及時整改,是否建立內部責任追究機制,對違法違規人員是否開展責任追究。
根據工作安排,2021年4月至5月,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組織所有分支機構逐條對照治理重點,針對2019年至2020年業務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并覆蓋所有業務渠道,涉及以往年度或2021年業務的,視情回溯或延伸。2021年6月至8月,銀保監局對轄內人身保險機構自查自糾報告嚴格把關,并結合屬地監管總公司和轄內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自查自糾情況,采取上下聯動、“解剖麻雀”的方式開展現場檢查,于2021年6月15日前將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檢查對象名單報送中國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數量不少于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