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河南廣電·大象新聞記者 吳彥飛 通訊員 彭瑩瑩 尹月
近日,信陽市羅山人民法院楠桿法庭審理一起離婚案件,通過法官耐心勸導,原、被告雙方敞開心扉、解開心結,最終達成調解。
呂某與田某于2020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半年后在羅山縣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無子女。2023年4月,呂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楠桿法庭,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訴前調解時,田某堅稱雙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故該案立即轉立案,當日即向田某電子送達相關應訴手續。庭審時,雙方各執一詞、言辭激烈、氣氛劍拔弩張,均稱不同意當庭調解,承辦法官陳玲莉無奈宣布休庭。
庭審結束后,陳玲莉多次與呂某、田某及其代理人電話、微信聯系,田某表示只要對共同房產進行合理分割,其同意離婚。了解其真實想法后,陳玲莉以親情關系為切入口,以案件事實為基礎,以法律規定為依托,反復細致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充分發揮司法智慧,融情理法于案件調解中,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合意:呂某與田某離婚;共同房產歸田某所有,剩余房貸由田某負責償還;田某一次性給付呂某財產分割款15萬元;雙方今后再無其他糾葛??铐椔男型戤吅?,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均向法官表達了深深的謝意。陳玲莉深有感觸地說:“今天你們能心平氣和地簽訂這份調解協議,說明我們的工作是值得的,希望你們雙方能放下心中的芥蒂,重新開啟新的生活?!?/p>
就此案,法官作出提醒,簽訂離婚協議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在家庭共有財產能夠分割的情況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再簽署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若無法分割,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寫明夫妻共同財產暫不分割,雙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時,再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另行解決,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財產表述不清而引起爭議。若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簽訂時,對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明知且無異議的,應當認定雙方就財產問題已經達成一致,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案件和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很大一部分會涉及對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房產的價格也隨之增漲,故在審理分割夫妻共同房產的案件中,不能按購買房產時的價格分割,應按房產的現有價值進行分割。對于當事人按揭購買的樓房,分割起來比較復雜,要考慮房產購買時的總價款、首付款數額、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因購買房產所產生的費用、房產的現有價值、房產的增值等因素,從而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