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要看授權委托書中約定的授權范圍,如果有約定,代理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否則無權。如下面這個案件,業主譚賣家委托賀某與買家黃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因黃某不買房了,賀某發函通知黃某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賀某沒有解除合同的授權,認定以業主譚某起訴解除合同的起訴狀送達給黃某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賀某作為譚賣家代理人,與黃買家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黃買家簽訂合同時亦清楚知悉委托關系,故上述買賣合同直接約束譚賣家與黃買家。合同簽訂后,黃買家已依約向譚賣家支付購房款,故該合同已為生效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應于本合同簽署后90日內完成交易過戶手續”,賀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向黃買家發出敦促函,要求黃買家辦理過戶手續。而黃買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既已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上述合同,即黃買家以其實際行為不再履行合同,故譚賣家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而譚賣家授權賀某的委托事項中,并未授權其有權解除本案房屋買賣合同,故賀某向黃買家發出的《取消合同通知函》并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涉訴合同應于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即2021年7月10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