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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8月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征求意見稿》),今天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征求意見稿》要求,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不得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
《征求意見稿》提到,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強調,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信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
公眾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7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