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南京市公積金中心向某體育用品公司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認定其少繳畢某等381名職工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責令補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4302573元。該公司不服,認為繳存決定沒有事實依據,其中陳某等69名職工的繳存主體應為某羽絨制品公司,請求撤銷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繳存決定。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有69名職工的社會保險在一段期間內由羽絨制品公司繳納,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該69人在此期間內持續由體育公司發放工資,或早已進入該公司工作,或長期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體育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并未提出該抗辯事由。同時,體育公司與羽絨制品公司客觀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應當認定體育公司在此期間內與381名職工均具有勞動關系,故判決駁回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是兜牢民生底線、服務“六穩”“六保”的典型案件。為職工繳存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一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各種方式逃避這一法定義務。
本案中,體育公司對69名職工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并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相應的公積金。法院查明體育公司不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關聯企業混同用工等情況,對混同用工的認定以及責任承擔進行了深入分析,認為在混同用工的情況下,職工并不了解關聯企業對職工的調配情況,亦不了解自身勞動關系的變化,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認定實際用人單位作為繳納公積金的責任主體。本案對于規范用人單位履行繳納公積金等社會保障義務,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典型意義。《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竇 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