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東控股合資券商的限制已經放寬,這意味著國內證券市場正在一步一步向海外的金融機構敞開大門。
但近年來監管層所提倡的開放一直都是雙向開放,在迎接海外金融機構入場的同時,監管層也十分鼓勵券商走出去,形成國際影響力。
事實上,首家券商“走出去”已經要追溯至1993年前后,數十年以來,境內券商奔赴海外的步伐一直沒有停止。
根據證監會2017年末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境內有31家證券公司,在海外收購的機構數量不超過30家,與此同時,這些券商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和孫公司已經超過百家,規模龐大。
尤其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券商開始立足海外市場,但機構數量迅速膨脹的同時各種亂象也隨之產生。
這種背景下,證監會在5月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該文件整合現有規則,統一準入條件,立足從嚴監管,適當提高要求,可謂是有條件地支持券商合“走出去”。
海外“野蠻生長”
境內券商涉足海外市場的時間比市場現象的要早許多。1993年上海萬國證券收購王集團(香港)有限公司,隨后1995年君安證券也在香港設立了子公司。
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從目前來看,境內券商境外業務的主戰場仍是香港市場。前述31家券商超過百家的分支機構中有8成以上的分支機構設立在香港。
“選擇文化、制度、金融市場發展都較為國際化的香港作為起點,能夠使券商更好地適應全球市場,將投行、經紀、資產管理等核心業務與內地業務平臺相結合。”華東一家中小券商相關負責人坦言。
事實上,隨著近年來香港內地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搭建,港交所改革后內地企業赴港上市潮涌,包括CDR制度以及滬倫通等制度將要相繼落地,在香港甚至是在境外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已經成為了諸多券商的必選題。
申萬宏源研究所非銀分析師胡翔也稱,國內券商的香港業務經營情況大體能夠說明境外業務的經營情況。目前,中信、海通、國泰君安等為代表的大型券商的境外業務的貢獻日益顯著。
與此同時,在這一過程中,隨著券商在香港的布局不斷擴大,很多券商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已經從原有單一子公司逐漸發展成金融控股集團。
以國泰君安為例,公司通過所控股的國泰君安國際以及子公司,主要在香港從事包括證券、期貨及外匯買賣經紀業務、企業融資及資本市場服務、資產管理、貸款及融資業務、投資等相關持牌業務,旗下包括國泰君安(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外匯有限公司等11家子公司,彼此風險隔離。
“可以發現,與境內不一樣的是,一些券商境外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并沒有集中在券商業務本身,信貸、咨詢業務都有所涉及,這已經和一些機構最開始設立海外機構的初衷發生了背離。”華南地區一家大型券商的人士對記者表示。
除了新設立機構外,對于券商來說通過并購方式獲取境外機構也是一種選擇。近年來,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光大證券拿下新鴻基證券都是此中代表。但通過并購進行擴張的缺點也十分明顯。
一位光大證券非銀機構分析師便指出:“首先,融合方面會有障礙,例如,對新團隊的管理難度、新團隊的人員穩定性、原有業務持續經營的穩定性;此外,經營方面存在風險,對原有業務調整后是否影響公司短期業績、持續經營后能否實現既定戰略目標等不確定性。”
可以說,就目前來看,券商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可謂是野蠻式生長,一些機構所暴露的風險并不可控。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在5月4日新聞發布會上也指出,目前券商海外分支機構面臨三大亂象,分別是:部分機構下設機構較多,層級較多,內部架構不清晰,管控不到位;其次是部分機構將業務拓展至非金融業務領域,有的還返程境內設立子公司從事與母公司同質或相似的業務;另外,還有券商對境外機構的管控不足,存在風險隱患。
三大要求設定出海門檻
基于上述的情況,證監會下定決心要管控目前證券公司海外機構無序擴張的局面。
根據記者梳理,在此之前,證監會分別在2008年發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另外在2009年、2011年相繼發布《關于內地證券公司在香港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和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內地證券公司在香港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和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上述文件明確了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條件及程序。
但從目前券商境外機構運行的情況來看,相關文件并沒起到有效的引導作用。因此,《管理辦法》出臺意味著監管層想要徹底梳理清楚券商出海設立分支機構的種種情形。
證監會此次首先設置了財務門檻,即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根據記者梳理目前滿足這一條件的券商僅有52家,不到全部券商數量的50%。其次,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需要持續經營滿兩年,也就是說新設立券商暫時無緣在海外擴張機會。
第三點,證監會要求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如有)持續符合規定,且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后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券商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證監會還在《管理辦法》中提出了類似負面清單的九項要求。
這其中“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的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與金融無關的業務”、“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的經營機構可以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金融業務和金融相關業務,除開展上述業務確有需要外,專業子公司不得再設立機構”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經營放債或類似業務的,應當設立專門子公司,且放債規模不得超過子公司凈資產”等負面清單的內容都精確指向了目前券商海外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的問題。
“《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清晰且全面,券商海外分支機構野蠻生長的階段過去了,對于境內券商來說,在海外仍將會面臨證監會設置的緊箍咒。”一位國泰君安國際的人士對記者表示。
但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此次發布《管理辦法》的主基調仍是鼓勵機構“走出去”,但前提是要滿足證監會設定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