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深交所舉辦《證券上市協議(2018年修訂版)》簽署儀式,正式啟動新版證券上市協議簽署工作。這是深交所落實新修訂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補齊制度短板,強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又一重要舉措。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出席儀式。
會上,王建軍表示,上市協議是交易所進行自律監管的制度根基和權利本源,是確定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法律文件,是雙方共同的行為準則。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石、價值投資的源泉,應當遵規守法、重諾守信,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堅守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為確保《管理辦法》不折不扣執行到位,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規則制度體系,除了上市協議,深交所還逐條對標,對所內其他需要修訂調整的規章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并制定了補齊制度短板工作方案,穩步推進相關工作。
據介紹,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交易所應與申請上市的公司訂立上市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現場檢查、懲罰性違約金等內容。深交所于1991年與深寶安簽訂第一份上市協議,此后根據市場發展和監管實踐,先后進行了5次修改,順應了資本市場監管體制機制的發展變化,體現了交易所監管職能和監管方式的優化完善,對培育市場契約文化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次修訂,遵循“適應新要求、解決老問題”的基本思路,對舊版協議進行了全面優化,內容更加完備、形式更加規整,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落實《管理辦法》新要求,強化一線監管職能。一是豐富監管手段。明確交易所可對上市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以及檢查的方式措施。明確上市公司違反規則協議的,除了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外,深交所還可按規定采取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懲戒措施。二是明確交易所重要職權,包括實施停復牌、風險警示,作出暫停、恢復或終止上市決定等,實現監管鏈條全覆蓋。三是充實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監管依據。明確上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規范運作,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上市公司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應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二,體現契約精神,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屬性。一是明確交易所的義務和服務職能。深交所與上市公司共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規定,依法依規履行職能。除了實施自律監管,深交所為公司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停復牌辦理,及公司信息披露、并購重組等業務提供設施、咨詢、培訓等服務便利。二是明確內部救濟機制,提高自律監管公正性和透明度。協議規定,深交所建立自律監管內部救濟制度,保障上市公司對深交所相關重大自律監管決定申請聽證、復核的權利。此外,為進一步暢通內部救濟渠道,優化實施程序,加大對上市公司等當事人的保護力度,深交所還相應對《聽證程序細則》《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進行了修訂,擬近期對外發布。三是調整爭議解決條款,給予上市公司一定選擇權。原上市協議為指定仲裁管轄,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此次修訂提供有管轄權法院起訴及仲裁兩套方案,允許上市公司自行選擇爭議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