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于近日下發了《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8]29號,簡稱“29號文”)。
“29號文”稱,互聯網資管清理整頓工作將進入驗收及總結階段,各地整治辦應成立驗收專班,制定工作方案,驗收階段工作從2018年4月至6月底。
驗收標準包括:須持牌經營、明確“定向委托”和“收益權轉讓”模式非法、違規存量業務壓縮至零、互聯網平臺不得違規聯姻金交所等。
各地整治辦將進行分類處置,比如,對于已補齊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牌照的機構,由各省整治辦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移交相關牌照發放部門進行日常監督;但對于存量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未化解至零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
一位接近某互聯網金融巨頭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BATJ等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因其持有相關牌照,走代銷路線,“29號文”影響有限,但大部分小型互金機構可能被淘汰。
明確“定向委托”等模式非法
“29號文”強調,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
“注意是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而非地方,這里明確了兩層意思,一是互聯網資管法無明確授權不可為,二是這種授權應該是中央層面,地方頒發的各種業務許可被排除在外。對于金交所來說,可能有點迷茫,但也未完全明確,需要觀察。”上海錦天城律所律師曾崢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
“29號文”明確“定向委托”等模式非法,影響較大。通知稱,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互聯網平臺進行定向委托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業務一直是監管盲區,在P2P業務監管明確后,這類業務不允許通過P2P平臺來操作。其中,市場上以定向委托的形式較多,涉及部分業務量較大的平臺。此次對這類業務進行明確監管,口徑較為嚴格,后續基本沒有了操作空間。”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所謂“定向委托”模式,即互聯網金融平臺作為信息中介,通常會引入一家關聯企業擔任受托管理人,充當SPV角色,集合投資者投資資金,購買資管產品,比如信托計劃、資管計劃、金交所產品等。而“收益權轉讓”模式,即SPV主體購買資管產品后,在互聯網金融平臺將資管產品收益權轉讓出來,讓平臺的投資者再購買。
一位金融律師認為,在這種模式下,普通投資者僅需幾百元、幾千元就能購買原本私募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才能購買的產品,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嚴防金交所、P2P監管套利
早在去年7月,監管便已介入互聯網平臺聯姻金交所模式。21世紀經濟報道曾獨家報道,監管下發《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此后,百度金融、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蘇寧金融等紛紛下架相關金交所產品。
不過,多位金交所和互金平臺人士認為,監管只是叫停金交所和互金平臺合作的違法違規業務,仍存合作空間,比如合規代銷。
此次“29號文”再次強調,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多位金交所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理論上,金交所和互金平臺仍有合作空間,但現在也不敢合作業務。目前重點發展機構投資者和個人合格投資者。”
此外,上海一家網貸平臺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為了規避監管,比如借款項目限額,一些網貸平臺進行業務拆分,將不合規業務轉移到另一個平臺來做,甚至美其名為“金融科技平臺”。目前,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此現象,并在備案階段嚴防監管套利。
“29號文”稱,對于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立后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并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各地應加強擬備案網貸機構的股東資質審核,對于存量違法違規業務未化解完成的互聯網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對其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投資設立的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