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該由誰繳納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印花稅。這里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什么樣的合同應該繳納印花稅呢?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對于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其中條例中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條例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對憑證性質的判定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張蕾 孫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