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多種因素影響,少數村鎮銀行逐漸劣變為高風險機構,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服務能力。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不削弱縣域金融服務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積極參與村鎮銀行改革重組,進一步拓展資本補充渠道。
《通知》提出,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對于有出資意愿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并表銀保監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屬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凈、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同時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同時,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并重組。允許監管評級良好、經營管理能力突出、支農支小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吸收合并所在縣(區)或省內臨近縣(區)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將其改建為支行,其中,將臨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并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對于部分風險程度高、處置難度較大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在不影響當地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如主發起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其將所發起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特別是對于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此外,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則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轄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對個別處置意愿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后,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范圍內。
另外,對于處置高風險村鎮銀行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主發起行,優先支持其后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