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保險金信托,是投保人以財富保護與傳承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權益(包括身故理賠金、年金、保險分紅等)作為信托財產,一旦發生保險賠付,保險公司直接將這筆資金交付給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根據委托人(即投保人)的財富傳承意愿,開展信托資金管理與分配的業務。
公開信息顯示,平安私人銀行2021年“開門紅”代銷保險金信托新增規模突破百億,僅用時2個月,而去年新增百億則用了10個月;另一家國有大型銀行私人銀行負責人則稱,不到2個月(2021年以來),其保險金信托業務增速同比超過100%;多位私人銀行客戶經理透露,保險金信托井噴,意外帶火了大額終身壽險業務……
事實上,保險金信托熱炒背后,銀行代銷業績搶眼,保險公司大額保單業務增加,但《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對于信托公司來說,卻面臨短期內難言收益,在其他主體代銷業務中僅充當事務管理角色。更有甚者,個別信托公司還存在以保險金信托名義變相開展資金信托業務。
“銀保信”三方共贏
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保險金信托首次被引入國內,彼時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聯合推出國內首款保險金信托。此后,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逐漸增多。據統計,目前,國內有中信保誠、中德安聯等近20家人壽保險公司參與了保險金信托業務,全國68家信托公司已有一半開始與保險公司合作保險金信托產品。
據了解,平安信托自2020年以來已陸續落地近10筆超億元大單,截至2021年2月底,平安信托成立的保險金信托規模已較2020年同期增長超400%。中信信托保險金信托客戶已超過1000位;2020年中信信托同樣落地了億元級的保險金信托。
關于保險金信托規模快速增長的原因,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帥鋒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可能包括多方面因素。如,保險金信托設立門檻較家族信托低,多家信托機構接受100萬元起設的保險金信托;保險金信托不僅具有保險的收益鎖定、杠桿性、保障性等優勢,也具有信托的靈活分配、風險隔離、定向傳承等優勢,實現了“1+1>2”的效果;2020年新冠疫情的到來,也使人們更關注身體保障、財富保全和傳承,客觀上也推動了保險金信托的發展等。
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與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邢成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在原來信托公司業務結構當中,保險金信托的規模基數很小,幾乎是零基礎,現在部分信托公司開始逐漸重視這一業務門類,那么其相對增幅、增速就會很明顯較大。另外,信托公司積極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一方面可能是受監管政策導引,另一方面也是信托公司在當前市場環境和監管環境下,求生的一種探索。“至少保險金信托是目前監管部門相對比較鼓勵的一個業務門類。”
邢成進一步分析認為,保險金信托是一個多贏的格局。對于信托公司來說,保險金信托業務是一種長期效益,當其規模累積到一定程度,期限達到一定周期后,自然會產生回報和效益;同時,保險金信托也是信托非標融資類業務之外,不受監管部門資金信托新規約束的全新業務領域。對于保險行業來說,保險金信托帶來的一個立竿見影的效果是帶動了大額保單的銷售,同時也使保險產品更加多元化,對于保險產品的優化升級有較大促進作用。對于銀行來說,更是可以一舉多得,銀行方面不僅僅可以獲得銷售傭金,保險金信托產品還使銀行高凈值客戶有了更多可供選擇的金融產品及更好的金融服務體驗;另外,銀行為了使客戶獲得更好的服務,也可能會不同程度地參與到保險金信托的交易結構設計、產品流程安排、風控防范措施設置等環節中,并且其參與程度越深,賺取的收益就越大。
監管態度尚不明朗
不過,對于信托公司來說,保險金信托業務面臨的痛點也顯而易見。對于信托公司來說保險金信托業務,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實現短期盈利。
據了解,目前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主要收取每筆1萬元到3萬元不等的設立費。在保險賠付之后,信托公司會按賠付資金規模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但這筆收益的到賬時間,可能在幾年甚至幾十年之后。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講師李升在2020年底接受采訪時曾提到,“(保險金信托)對信托公司來說,當期利潤的貢獻基本上可以忽略。”
華南某信托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亦提到,保險金信托業務發展對信托公司的利潤貢獻而言,可分為短期和長期兩個維度。短期來看利潤貢獻率確實比較小;長期來看,保單賠付后,信托產品生命周期進入到財富管理階段,屆時將給信托公司帶來資產管理收益。“但這也是長久期以后可能帶來的利潤貢獻,目前無法計入。”
“保險金信托和家族信托,個性化要求比較多,服務成本很高。如果不能設計成標準化(產品),大范圍開展,是很難形成利潤點,支持長遠開展的。”某信托公司管理層人士亦表示。
不過,王帥鋒對本報記者提到,對于信托公司而言,保險金信托業務的設立費、管理費等相較于其他種類的理財產品低;但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協同營銷,不排除信托公司從保險公司端獲取部分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記者注意到,個別信托公司保險金信托產品設計頗為巧妙。
如,本報記者獲得的不同信托公司的兩只保險金信托產品資料顯示,這兩只保險金信托產品除了可以置入保單之外,還可以置入現金,并且要求保單金額加現金金額總額度要超過1000萬元。
而另一家信托公司的財富人員則表示,其所在公司不開展純保險金信托業務,只開展由該公司負責分期投保的保險金信托業務。在分期投保期間,該公司擁有信托內剩余資金的投配權,并且可以給到委托人稍低于正常融資類信托的收益。
“家族信托起設規模必須超過1000萬元,保險金信托利用了保單杠桿,這樣做的目的,其實就是要規避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的約束。”某信托公司部門負責人直言。
“純粹的保險金信托,信托公司是沒有多大動力去做的。”某行業研究人士亦表示。
南方某信托公司內部人員表示。“2017年我們曾經內部研討過一次,當時有保險公司打算和我們合作,后來分析后認為保險金信托業務短期內不產生利潤,長期看可能還有訴訟風險,就沒再繼續。”
此外,記者注意到,保險金信托作為家族信托的一個分支,或許與家族信托類似,在非自主開發的產品中實際上僅充當了事務管理角色。
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8~2019)提到,從目前市場中家族信托業務的構成來看,無論是從業務規模,還是從業務單數來看,這種以私人銀行為主、由信托公司提供制度及法律框架的合作模式都是主流,遠超信托公司自主開發的家族信托業務。在此種模式下,信托公司一般充當事務管理的角色,承擔的財富管理和傳承職能較少,高凈值客戶的需求主要是通過私人銀行的專業化團隊來完成。
“在實務中,保險金信托在保險端一般由保險公司充當重要的角色;而在信托端,一般來說,委托人是哪個機構的客戶,就更容易由哪個機構主導整個服務流程。在銀行主導的模式下,信托公司一般充當事務管理的角色,很少去主動管理。”王帥鋒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提到。
在業內人士看來,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自己也可以開展一定規模的業務,但與銀行的體量比,差距較大。從文章開頭所述的數據也能夠看出,銀行的保險金信托銷售業績頗為搶眼。
“對于非自主開發的保險信托業務來說,信托公司幾乎不賺錢,話語權也很弱,類似于通道業務。”某信托公司財富人員表示。
不過,前述華南信托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對本報記者表示,與其他主體合作開發的業務中根據合作模式、產品的不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資產管理模式,充當事務管理的角色只是其中一種模式。
信托短期難盈利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保險金信托相關監管政策尚待完善。
李升在2020年底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同時還提到,監管部門對保險金信托的態度尚不明朗。最近幾年,隨著保險金信托業務的快速發展,除了原中國保監會以內參的形式發布過《保險金信托的境內外實踐研究及啟示》外,并沒有公開的法規政策或指導性文件。所以,保險公司在和信托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時,無法把握尺寸。
“據我了解,基本上所有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的保險公司,出于合規原因,都不允許公開宣傳,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業務發展。”李升提到。
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懷濤也提到,我國《保險法》《信托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均未對保險金信托產品的市場準入、具體運作方式等作出規定,相應的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規則缺乏。
王帥鋒亦認為,由于保險金信托業務起步較晚,各項配套的法律制度幾乎處于空白狀態,因此也會存在較多的法律障礙。
此外,王帥鋒還提到,在國內人壽保險關系中投保人享有“超級解除權”,此權利行使的期限為保險合同成立后至保險事故發生前。然而,在人壽保險信托1.0模式下,投保人(作為人壽保險信托的委托人)在簽訂人壽保險合同時,以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或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因此,此種模式下,投保人的“超級解除權”會對于信托財產的確定性產生一定影響。那么該如何確保信托財產具有確定性,就涉及到了《保險法》和《信托法》的交叉。
“如果今后保險金信托成為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銀行的主流業務的話,那相關的業務管理細則應該及時地制定出臺,加以配套,避免出現空白期和空窗期。”邢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