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黨中央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9月20日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分為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
《條例》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職責作出規定,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稐l例》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進一步明晰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范,推進監察機關依法充分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緊盯監察措施使用中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對15項監察措施的適用條件、工作要求、文書手續以及告知義務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稐l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在各環節中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形成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權責清晰、流程規范、制約有效的程序體系。同時,強調監察機關對于線索處置、立案調查、處置執行等重要事項嚴格按照權限履行請示報告程序,采取監察措施要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稐l例》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