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同根同源、同文同種。蘇臺交流源遠流長,既是特色,更是優勢。昨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草案)》。據悉,該《條例(草案)》是全國對臺工作領域創制性的地方立法,積極回應了臺灣同胞在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訴求。
《條例(草案)》共四十二條,結合蘇臺交流合作實際,借鑒兄弟省區市創新做法,以向臺灣同胞提供與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經濟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為主線,在國家和省保護臺灣同胞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重點圍繞促進經濟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臺灣青年來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規定,其中還嵌入了臺灣居民居住證制度相關規定。
在經濟交流合作方面,《條例(草案)》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參與國家戰略、主導或參與制(修)訂標準、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設立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申報研究項目、開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擴大再投資、企業用地,以及發展鄉村產業、開展農業合作等方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金融組織;蘇臺兩地投資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聯合設立兩岸產業投資基金。在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則鼓勵臺灣文化藝術團體、個人參與本省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本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的制作等,并支持蘇臺兩地旅游界、紅十字會等慈善公益組織等各界加強合作。
對于領取了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來說,《條例(草案)》也將帶來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諸多便利。比如,明確規定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3項權利;享受教育、就業、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法律援助等7項基本公共服務;享受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辦理金融業務、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住宿旅館、乘坐交通運輸工具等9項便利。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還專門規定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可以與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購房、住房保障待遇。
(記者 洪姝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