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月1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6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臨時設施安全監管和指導
風險大小不同采取不同安全管理措施
《杭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二十五條,不分章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原則、部門職責分工、安全等級管理、安全工作方案等內容作了規定。
據介紹,《規定》結合杭州實際作了細化補充,比如,《規定》明確由公安機關履行主要管理職責,對涉及的相關管理部門,進一步明確了職責分工。
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中,臨時設施的安全監管職責不清晰的問題,《規定》中提出,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中使用的臨時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同時,各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臨時設施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加強協作配合。
另外,由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風險大小不同,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比較科學合理,《規定》明確,承辦者應當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疫情防控要求、安全等級評估標準和安全工作規范,開展安全等級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承辦者應當根據安全等級評估報告,按照安全工作規范編制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承辦者進行指導。
不僅如此,近年來,群眾自發聚集活動數量有上升趨勢。群眾自發聚集活動沒有明確的組織者且在開放空間內,不屬于大型群眾性活動,但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規定》也作了創制性規定等。
保持原生態,濕地公園貫徹保護第一原則
濕地公園內開展建設活動要嚴格管理
即將施行的《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六章六十三條對濕地公園的規劃與建設、保護、利用與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濕地公園的具體區位,規定濕地公園東起紫金港路,西至繞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體范圍以及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范圍由《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
為推進濕地公園一體化保護,《條例》對濕地公園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執法主體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比如,管理方式上,規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資源保護、環境容量、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在濕地公園內捕捉水生動物、采集植物資源、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和參觀游覽、經營服務、車輛船舶通行等制定管理規定;在執法主體上,規定濕地公園推行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機構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根據《條例》,在濕地公園內開展建設活動,要進行嚴格管理。《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建設項目占地總面積或者建筑總面積超過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另外,為保持濕地原生態,貫徹濕地公園保護第一的保護管理原則,《條例》還提出要加強水體保護。規定濕地公園內河港、池塘、湖漾、沼澤等水體的水流、水源,應當保持生態原狀。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占用、圍圈、堵截、遮掩。
(記者 許成慧)